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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