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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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
第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
第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
第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
第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第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
第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
第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
第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市、县、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
第十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
第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
第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实施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
第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
第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
第二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条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候选人的...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提...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因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造成候选人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从原被提名候...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二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正式选...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也可以另选...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二十九条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完成。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集中到选举大会...
第三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条 收回选票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并且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不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多...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一条 每一选票所选职位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无法辨认部分的效...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二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被选人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位选票的,应当分别计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三条 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四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3人的,应当在15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五条 经依照本章规定程序进行两次选举,但由于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候选人未获得法定当选票数...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及时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人...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法定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一人:职位不同的,由职务高者...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丧失行为...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人数少于3人或者村民委员...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空缺的,空缺期间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新...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第五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新一届村民代表,应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民族...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三亚市的区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