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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