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