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人数少于3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已足3人,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