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建议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决定是否提出罢免要求。村民提出罢免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罢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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