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