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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