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正式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的当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移交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