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新一届村民代表,应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村民代表证。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30日内推选产生。选举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选举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 对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补贴列入各市县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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