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进行选民登记时,计算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