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