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市、县、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