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