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组织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候选人,办理委托投票事项,制作票箱,组织投票选举; (四)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五)办理其他选举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