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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