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