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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