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