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八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