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