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条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举日前3年内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选举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七)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3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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