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提名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