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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