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九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不提名候选人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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