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农业、民政、交通、消防、旅游、水务、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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