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中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