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