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