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