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林木种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林业、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林木种子管理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林木种子质量追溯体系,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林木种子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查林木种子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