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林木种子执法队伍建设,可以委托市县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林木种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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