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林木种子或者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检疫。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质资源,禁止进入本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港口、机场等口岸设立林木种子检疫检查站,对进出本省的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质资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港口、机场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疫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