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全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向社会推荐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林产品开发和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