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

第十五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 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未通过林木品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和规定区域内可以推广、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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