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

第十六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认定与新品种保护 第十六条 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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