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力和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由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配备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