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森林防火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规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吸烟、野炊、烧荒、烧秸秆、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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