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