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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