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三)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