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三)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四)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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