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未组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 (九)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