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