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