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二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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