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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