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