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七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临时性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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