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